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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原告無法證明被告借款人的身份,則借貸關系不成立。在出借人起訴合規網貸平臺的案例中,最終敗訴的原因都可概括為主張平臺為借款人在法律上不成立。因此,在打網貸官司前,我們務必要明確兩點:第一,在起訴過程中一定要理性起訴,實事求是,明確借貸關系,否則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第二,網貸平臺為信息中介屬性,并非債務方,因而不承擔賠償出借人損失的義務,真實債務方是網貸借款人,只有起訴逾期未還的借款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實,對于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角色,此前出臺的多項法規都有明確規定?!蛾P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便明確規定: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亦有規定:P2P網絡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蛾P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57號)也規定,要“引導行業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回歸信息中介本質”。
在此基礎上,《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也對網貸訴訟活動做了明確規定: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冤有頭,債有主,出借人再著急回款也不能混淆了債權債務關系。出借人只有通過法律途徑直接起訴借款人,而非作為信息中介的網貸平臺,才能真正獲得法院支持,早日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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