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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30萬買理財到期3年未兌付】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投資者曹先生在2012年購買的一款130萬元的“銀行理財”,實則是廣發銀行金山支行代銷的私募產品。在產品“到期”后無法贖回,曹先生遂向法院起訴,將代銷銀行作為被告,要求賠償本金及收益。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曹先生未就該主張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其次,曹先生自認參加了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組織的案涉私募股權基金推介會,對即將投資的產品應當至少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再次,根據其提供的《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曹先生對轉賬款項用途系“出資”當屬明知并履行了出資義務。所以,對曹先生上述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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