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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位于上海市的南匯新城海灘出現了4歲半的小女童走失事件,這起事件發生之后,也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多方關注。然而在北京時間的10月18日,有人在寧波市鎮海區的某灘涂上,竟然發現了一具小女孩的尸體,寧波市群眾在發現這具尸體之后,也立刻和寧波市公安局進行了聯系,寧波市公安局在看到這具女童的尸體和上海警方所發布的失蹤女童非常的相似后立刻和上海警方進行了聯系。經過法醫對女童的遺體生命特征進行檢測之后最終確認這據女童遺體就是在浦東失蹤的4歲半小女孩黃某某。

隨著警方對外發布找到你從尸體的相關信息之后,這也讓很多網友在對這件事情進行討論時,紛紛將目光放在了小女童的父親身上,女孩的父親對于女孩的死亡是否需要負法律的責任?

面對網友們所提出的這一問題,記者也特意和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沈亮取得了聯系,沈亮教授在聽聞記者詢問這一問題時則直接表示在這起案件里面女同的父親作為監護人。確實出現了監護不力的行為,對于女童的父親需要去進行訓誡,女童的父親雖然監護不利,但是女同的父親卻不會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是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吳東律師在提到溺亡女童這起案件時,我直接表示女同的父母并沒有盡到監護人應盡的監護職責。尤其是女同的父親,在我國未成年人的保護法中,對于監護人的責任有著極其明確的規定,對于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必須行使監護的責任。不允許出現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出現無人看管的情況,同時在我國未成年人監護保護法里面對于戶外安全的保護意識也有著極其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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