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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武漢一位16歲少年趁父母不在把家中31斤金條偷走兌現565萬元購買豪車,贈送給朋友20多萬的新聞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據了解,這位少年的父親是一位富商,平時喜歡收藏金條,沒想到這位父親多年的積累被兒子揮霍一空。

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50萬以上私人財物屬于盜竊金額特別巨大,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偷拿近親屬財務,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定為犯罪。小張在朋友呂某的協助下完成了這些事情,事后還贈送給呂某21萬元作為報酬,小張的母親劉女士了解情況之后選擇了報警,之后把購買的豪車退掉。不過呂某歸還5萬元之后剩余的16萬元卻選擇拒不返還。

劉女士把呂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呂某協助小張變賣金條,獲得的21萬元費用雖然是小張自愿給付,不過這筆錢并不屬于小張通過合法勞動獲取,并且對張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損害,應當予以返還。這起事件也引起人們對現在未成年人行為的思考,現在的未成年人早熟得越來越快,與此同時卻不具備足夠的社會經驗,很多事情往往欠缺考慮就直接做出,和成年人相比還有比較大的差距,小張在未經過父母允許的情況下就把家中巨額金條變賣成現金,滿足自己的欲望,最后還要父母幫助自己收拾殘局。或許小張對此并沒有什么感覺,對家長來說這卻仿佛把畢生積蓄全都毀于一旦,也奉勸各位家長平時看管好自己的財物,對于缺乏辨別能力、社會經驗不足的孩子來說,這就是時刻誘惑他們的潘多拉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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